商会制度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制度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本会业务指导主管部门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及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商会换届工作。新一届商会机构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本届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二)若本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本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产生候选人。
(三)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本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本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本届监事长(或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自其调离之日起30天内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1)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通报。
  (3)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自同意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1)增补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副会长的,由副会长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同意后,由会员大会确认确认,向全体会员通报。
  (3)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4)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三)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监事长的,会长、监事长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监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可另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会员大会通过监事长变更后,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上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罢免:
  (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二)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召开会员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并抄报业务指导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审议案;
  (二)提交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审议案;
  (三)选举或补选常务理事;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审议;
  (六)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七)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商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有政府委派监事的,须通知政府委派的监事一并列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的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政府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会的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列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述职事宜由本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安排,并应在召开述职大会前5天内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商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广东省陕西汉中      专业委员会或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    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为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    代表处,或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   办事处,或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    代办处,或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    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企业发展,增强商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企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商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商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商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商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商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商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陕西省广东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广陕汉字”和“广陕汉秘字”。“广陕汉商字”适用于以商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商会印章。“广陕汉商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广陕汉商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广陕汉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商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商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商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会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及时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循正当渠道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商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商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商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商会的收支情况,按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商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之前,必须进行和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由会长审批。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商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借款额须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后才能办理;出差回来后十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拖欠公款。
 
  (二)差旅费须凭有效发票报销,经财务人员审核,由会长审批。
 
  (三)专职人员利用出差之便拐道处理自己的事情其费用自负,不得报销。
 
  (四)报销完毕如有借款余额即退还财务,不得截留使用,如无法一时退还,应说明原因,经会长同意后,由财务在本月工资中扣还。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订阅和书籍购置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审批后订购。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改革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精神,本着“权利、责任、义务对称,均衡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收缴会费,是商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会员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四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实行会内任职分类年度会费标准,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会费标准的变更或延续,由商会理事会会议决定并按规定审批备案执行。
 
  第五条 会员会费从入会或担任(或增补担任)职务时开始缴交。
 
  第六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计交,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会员缴交本年度会费的时间,由会员向商会财务一次交结本年度会费。   
 
  第七条 会员自愿超额交纳年度会费或自愿赞助本会的,应当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八条 在3月31日前会员如因遇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交会费时,可提前30天向商会提出缓交或分期缴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调查核实及审批同意后方可缓交或分期缴交。
 
  第九条 无故或蓄意不缴纳会费者,按本商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缴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保证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坚持“预算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度由会长按照程序向会员大会作年度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报告;换届时向会员大会提出届内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同时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十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与政府及其部门签订购买服务的签约活动;
 
  (十)对本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方可开展相关活动。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经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尊重和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商会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传播商会正能量、提升行业影响力,特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二、新闻发言人的设置

经商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决议通过,商会新闻发言人为秘书长。

三、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协助配合政府的新闻发言人机构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为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根据政府授权,积极参与相关的新闻发布会。

2.根据有关规定或授权,负责组织事件现场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采访条件等。

3.负责新闻材料准备、信息传递、联络沟通等工作。

4.突发事件和需要第一时间应对的事件,新闻发言人应及时报告、即时发布,掌握话语主动权。

四、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商会组织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筹备、进展和成效。

2.媒体和公众普遍关注,涉及汉中商会的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以及需要对新闻媒体报道进行回应和澄清的事项。

3.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五、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发布内容的需要,主动设置议题,召开有针对性的新闻发布会。

2.举行新闻通报会。对影响较大的事项和活动,新闻发言人可以举行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3.提供书面采访。根据媒体对涉及商会的信息需求和特定的工作环境,以及可供发布的信息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向新闻媒体提供书面采访稿。

4.组织集体采访。根据媒体关心的问题和需要现场采访的事项,有针对性地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采访报道。

5.互联网发布。通过新闻网站、商会网站发布信息或网上接受访谈等方式,阐明协会的立场、观点、态度,说明有关情况。

六、新闻发布的审批程序

1.确定主题。新闻发布的主题由理事会或秘书处确定,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确定。

2.审核。主题确定后,在发布前须将发布的事项、重点内容和新闻发布稿(新闻通报稿)、背景材料报秘书处审核。

3.审批。秘书处填写新闻发布审批表,报秘书长审核,再由会长审批。

七、工作要求




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自律准则(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广东省陕西汉